彰化縣政府 90年5月22日彰府社政字第90037號函准於備查
彰化縣政府111年5月09日府社發展字第1110141024號函准於備查
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7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054007號函准於備查
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19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403084號函准於備查
第一章 總則彰化縣政府111年5月09日府社發展字第1110141024號函准於備查
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7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054007號函准於備查
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19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403084號函准於備查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彰化縣鹿港彰濱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英文全名為Changhua Coastal Industrial Park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簡稱CCM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廠區內會員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聯合推動
本區廠商共同事務,維護廠商合法權益、共謀本區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鹿港彰濱工業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鹿港彰濱工業區內。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邀請專家學者演講,使能增進廠區內會員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不定期舉辦工商企業觀摩或企業講座,藉以研究與進修了解全球經濟及經貿、產業、商機資訊。
三、結合各廠商推展公益活動參與社會服務。
四、維護廠商合法權益,督導廠區公共建設之維護與建設開發事宜。
五、傳達區內廠商經營之相關議題向中央反應,共謀區內廠商企業永續經營之理念。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備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公司工廠設於彰化縣鹿港彰濱工業區內,實際投產營運之企業。
二、每一會員應指派一位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以在企業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者或其代表人。
三、設於本區內之各機關、公用事業及公益事業單位、民間社團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第七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參加本會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全體情節重大者的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廠區對外交通便捷、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事務。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每二年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二、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會員無法出席時得憑委託書行使選舉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一、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任監事一人代理之。
二、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卸任後擔任一屆輔導理事長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 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聘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待遇及其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本會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除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前項委託出席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
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出
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
間、地點連同會議議程通知各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會員每期(二年)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整。
二、會員捐款及活動贊助捐款。
職務捐款 | 每期(二年) | |
1 | 理事長 | 柒萬陸仟元整 |
2 | 副理事長 | 叁萬陸仟元整 |
3 | 常務理、監事 | 貳萬肆仟元整 |
4 | 理、監事 | 壹萬貳仟元整 |
5 | 會員或非會員活動贊助款 |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
事會,提交會員